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人如何确定
来源:上海医疗律师 网址:http://www.shyyls.com/ 时间:2023-03-20 15:03:01
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人的确定可以由当事人来协商确定,对于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,又人民法院提出确定的方案,如果双方都接受的,则按照方案来确定,对于当事人不同意的,需要由人民法院来指定。
一、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人如何确定
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人的确定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。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,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,当事人同意的,按照该方法确定;当事人不同意的,由法院指定。提醒,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,按照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。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的,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。
二、医疗损害鉴定的流程是怎样的
医疗损害鉴定的流程如下:
1.司法鉴定机构指派鉴定人。
2.鉴定人制定鉴定方案。
3.召开听证会。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法官、医患双方当事人、鉴定人共同参与的听证会。
4.综合分析。
5.鉴定的记录和复核。扎法网提醒您,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,可以申请重新鉴定。
三、医疗损害鉴定后的赔偿归原则是什么?
医疗损害鉴定后的赔偿归责原则有以下几种:
1.过错原则。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,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
2.过错推定原则。患者有损害,因下列情形之一的,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:
(1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;
(2)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;
(3)伪造、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。
3.无过错责任原则。在医疗行为中,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,不问过错,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。